公安部GA 533-2012《挡烟垂壁》,该标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升级替代原标准GA 533-2005《挡烟垂壁》。以下是2005版标准内容摘录。
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1)外观
(1)挡烟垂壁的标牌应牢固,标识应清楚。
(2)挡烟垂壁金属零部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锤痕、毛刺、孔洞等缺陷;其表面必须做防锈处理,涂层、镀层应均匀,不得有斑剥、流淌现象。
(3)卷帘式挡烟垂壁的挡烟部件不允许有撕裂、缺角、挖补、破洞、倾斜、跳线、断线、经纬纱密度明显不匀及色差等缺陷;其表面应平直、整洁、美观。
(4)各零部件的组装、拼接处不允许有错位。
2)材料及零部件
(1)挡烟垂壁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2)挡烟垂壁所用的电机及控制箱(含按钮盒)应是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3)挡烟垂壁挡烟部件在(200±15)℃、(25±5)Pa差压时的漏烟量应不大于25m/(m·h)。
(4)卷帘式挡烟垂壁挡烟部件若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织物缝制时,其搭接宽度应不小于20mm。
(5)单节挡烟垂壁的宽度不能满足防烟分区要求时,可用多节垂壁以搭接的形式安装使用,且搭接宽度应满足:
a)卷帘式挡烟垂壁应不小于100mm;
b)翻板式挡烟垂壁应不小于20mm。
(6)挡烟垂壁边沿与建筑物结构表面应保持最小距离,此距离不应大于60mm。
(7)卷帘式挡烟垂壁必须设置重量足够的底梁,以保证垂壁运行的顺利、平稳。